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争先创优,树立典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韶关市建筑行业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筑协会负责韶关市建筑行业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评定范围:韶关市建筑协会会员企业。
第五条 评定对象:凡在韶关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三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韶关市建筑行业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人力资源、企业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韶关市建筑行业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每年组织一次。每年组织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
第八条 韶关市建筑行业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应按照《韶关市建筑行业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协会为最终评定得分在90分或以上的企业颁发证书。
第九条 在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否定其参评资格:
(一)发生有安全责任的死亡事故;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四)不按规定申报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的;
(五)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严重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韶关市建筑行业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定程序:
(一)市建筑协会发布评定通知;
(二)各企业登录韶关市建筑协会官网sgsjzxh.org.cn进行网上申报;
(三)市建筑协会组织部分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5人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市建筑协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五)评审结果在韶关市建筑协会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报单位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定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参加韶关市建筑行业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优秀典型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由市建筑协会核实后将其否定并公示。
第十三条 评审资料由市建筑协会保存,长期存档。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建筑协会颁发《韶关市建筑行业XX年度优秀典型施工企业》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建筑协会负责解释。
韶关市建筑协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